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6-21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是依法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和引导;适用于对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应充分体现育人导向,把严格管理和加强教育统一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坚持与时俱进,立足孝感,服务基层,面向省内外,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在全国同类院校中有一定影响、特色鲜明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敢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人文素质;要热爱生活,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等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的时间内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报到截止日期后的两周(从报到截止后的第一天算起)。未请假或请假逾期又无正当事由(如遭遇台风、洪水)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必须接受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的复查(包括报考条件、入学资格、身体状况和文化知识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请国家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在开学之日起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持有效证件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注册实施办法(修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处理按《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应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学生学期或学年应修学分数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的免修、重修、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等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进行。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课、实验、社会调查、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同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 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的有关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学生可以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等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的最长修读年限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学制年限的三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的相关规定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自休学手续办理完毕三日内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逾期不离校又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的处理,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执行,对逾期未办理手续离校者,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孝感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孝感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类型,按照学生实际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只辅修第二专业规定的部分课程,学校只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务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及学生团体不得开展各种不健康的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应当接受监督,服从管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网络学习、文化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确因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不得留宿异性;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调换寝室。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或学生集体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学校对各类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或学生集体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学校设立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总支文明寝室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荣誉奖项。

 

    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综合奖学金学习竞赛奖学金突出贡献奖见义勇为奖等奖项。

 

    同一名学生一般不能因同一种事由同时获得多种奖学金。

 

第五十四条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

 

    学校建立完善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综合测评体系,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奖项的评定依据。

 

第五十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学校将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和各种资助待遇;是学生干部的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是党团员的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二)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的专科生,不得专升本或保送外校学习;

 

(三)因违纪违规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因打架致他人伤残的 , 经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鉴定后,应由当事责任人给予经济赔(补)偿。

 

第六十条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留校查看以下处分(含留校查看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分管校领导组织会议审批;开除学籍或退学处分(处理)报送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校行文,处分决定自行文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随即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发给相关证书或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学生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文件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

 

第六十六条因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学校采取邮寄(由学校用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邮寄到学生家庭所在地,收件人收到签字后生效)、直接送达(由学校派专人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村委会或家长)等方式送达或转为告知。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经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 2005 9 1 日起施行。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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